关于举行《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举行《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立法
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赓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宜宾,按照宜宾市立法计划的要求,由我局牵头起草了《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同时,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条例》的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拟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暂定2026年8月14日上午9:30,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地点: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楼会议室
二、听证目的与内容
(一)听证目的: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内容:见附件1。
三、参会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33人。包括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2人)、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3人)、企业代表(3人)、物业代表(1人)、城市更新领域专家(3人)、法学专家(2人)、乡镇、街道代表(5人)、公众代表(5人)、政府部门代表(7人)。
(二)听证旁听人:10人。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四、报名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下午6 时截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信函请寄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44000;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9号附6号。
2.邮箱报名:1146818212@qq.com。
3.现场报名: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9号附6号,林先生,08312379295。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如实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件2)。
(三)听证会要求
1.持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先作简单自我介绍,然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地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9号附6号。
联系方式:林先生,08312379295。
特此公告。
附件:1. 《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听证主要内容
2.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5日
附件1
《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听证主要内容
1.【立法目的】 为了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赓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宜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
(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九)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3.【综合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部门协同、多方参与、数据共享的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纠纷化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4.【社会参与】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城市更新活动中充分征求意见,畅通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的宣传与监督,营造城市更新良好氛围。
5.【城市体检】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定期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形成城市体检评估结果。
6.【片区策划】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指定城市更新片区统筹主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片区策划方案。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坚持投入产出平衡,综合考虑多方诉求、片区资金筹集渠道、区域发展目标、公共利益、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因素,重点涵盖片区体检评估、更新目标与业态策划、项目设计与实施路径、规划调整建议以及分期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7.【项目库】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及其管理办法。
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未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零星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库。
8.【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更新意愿强烈的区域和项目,明确年度更新实施范围和目标、更新片区年度重点任务、实施进度、资金安排等内容。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9.【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协商确定;
(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确定。
10.【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功能定位、运营模式等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对设计方案出具批复。
11.【方案审查后的办理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可研、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12.【项目施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3.【竣工验收】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14.【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晰、界址明确、面积准确,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15.【项目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后期运营指导和服务。
经营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依法通过合资、合作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保障项目运营可持续。
16.【规划技术标准】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在保障公共安全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和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审批和实施城市更新,并鼓励探索适应性优化完善。
17.【容积率保障】 以下项目不计入容积率:
(一)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公共配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上停车库等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实行异地补偿;依法确定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了满足安全、居住等需求,在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前提下,支持拆除新建项目容积率因地制宜、按需优化,依法按程序调整。
18.【规划调整】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同步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
19.【土地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进行。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不同用途或者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
根据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产业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于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和供应。
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支持与相邻地块实施整体开发建设。
20.【土地混合利用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更新需求规划设置混合功能用地,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不具备独立占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经相关物业权利人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职能部门同意,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建设在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城镇住宅用地上。
21.【建筑保留和重改扩建的土地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内既有建筑需要保留的,应当编制保留建筑整体保护方案,按程序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和利用情况,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性质和期限。
22.【土地价款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23.【存量房屋保障】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不变更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允许存量非住宅空置房屋的物业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建筑物内部实施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用于发展和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
24.【消防保障】 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将所涉及的消防问题解决方案纳入片区策划方案。
既有建筑改造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消防设计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低于更新前的消防安全水平,并满足有关部门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消防技术要点。
具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25.【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法创设多样化金融产品,开展多元化服务创新。
鼓励物业权利人依法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城市更新。
26.【登记保障】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
27.【监督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防范因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导致的地方债务风险,并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受理、核实和处理。
28.【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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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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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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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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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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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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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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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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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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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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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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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要点 |
注:本人意见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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