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燃气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叙州区某燃气经营企业无资质开展燃气安装及经营全流程违规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叙州区开展燃气安装价格与服务乱象专项整治,查实辖区某天然气公司在收费管理、造价审核、服务告知、票据管理、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系统性、程序性违规;2024—2026年间,该企业无合法燃气安装资质,累计为50户居民开展燃气安装作业。执法部门调取交办文书、询问企业负责人、核验资质证照固定全部证据,于2026年7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针对收费、造价、服务、票据系列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单独立案查处,相关价格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处置,责令企业全面自查整改;
无资质实施燃气安装行为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4452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无资质安装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燃气工程建设。
要求当事人收到文书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将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待罚款缴清后案件办结。
案情分析:规范燃气收费、流程、资质管理是燃气经营企业法定责任。安装环节系统性违规,一方面损害群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无资质施工存在管线铺设不规范、密封不严等隐患,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本案暴露涉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业务全流程管控失效、岗位安全责任未落实。本次查处明确监管导向:燃气安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燃气安装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建立全链条内控机制;监管部门对燃气安装各类违规行为持续从严查处,以常态化执法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保障群众用气安全与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二 三江新区某施工企业未制定燃气保护方案损毁燃气管道危及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7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江新区东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纵四路南段施工期间,作业区域地下敷设燃气管道。该单位未联合燃气经营企业编制燃气设施专项保护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控缺失,施工作业直接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损毁,引发燃气泄漏,需紧急停气抢险,干扰周边企业、居民正常用气,形成较大公共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省级住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江新区住建部门对涉事施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情分析:地下燃气管线属于城市核心市政安全设施,野蛮施工、防护缺位极易造成管道破损、燃气泄漏,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本案反映涉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事前管线风险排查不足、专项保护方案空白、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地。监管部门从严查处此类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为全市工程参建单位敲响安全警钟。所有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排地下管线信息,联合燃气企业编制并落地燃气保护方案,配备现场专职监护人员,严禁盲目、野蛮施工损毁燃气设施。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筠连县某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多方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挖掘致管道破损泄漏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30日,某项目附属工程开展挖掘施工作业,施工前未向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报备,未联合燃气经营者编制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落实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产生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情节、危害程度认定为较重,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住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合计处罚160000元;
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违法情节较轻、危害程度一般,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合计处罚30000元;处罚前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异议,全部罚款已足额缴纳,案件办结。
案情分析:本案为多方主体共同违法损毁市政燃气设施典型案例。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管线保护法定程序野蛮挖掘,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控、隐患制止上报职责,多重管理缺位叠加引发燃气泄漏风险。执法部门按照省级裁量规则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区分违法情节轻重分档处罚,实现过罚相当。警示所有工程参建各方: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完成管线报备、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落地防护措施;监理单位须全程现场驻场,发现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规施工必须立即叫停、上报主管部门,否则将同步追究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安全隐患,处1万元罚款。(3)第十七条第二款: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4)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监理机构未进驻施工现场,处2万元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裁量阶次、处罚金额计算依据)
案例四 南溪区某瓶装燃气企业未按规定直接配送瓶装液化气违规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5日,辖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经营区域内村落现场零散售卖瓶装液化气,未按照法规要求提供上门配送服务,规避配送安检、入户指导等法定流程。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参照省级住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溪区住建部门对企业作出罚款1.81万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足额缴清罚款,案件办结。
案情分析:瓶装燃气上门配送配套气瓶安检、用气隐患排查是燃气安全关键环节。企业违规现场直销、取消上门配送,无法对气瓶减压阀、胶管、灶具开展安全检查,极易遗留漏气、爆炸隐患。案件反映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松懈,配送人员安全教育、考核管理缺失,企业为压缩运营成本刻意规避法定配送义务。警示所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上门配送制度,落实配送安检、用气指导,完善送气人员、配送车辆管理制度,守住瓶装燃气末端安全防线。
法律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瓶装燃气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并规范实施气瓶更换作业,提供安全用气指导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培训和车辆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未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 江安县某天然气企业逾期未闭环整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6日,市级住建部门燃气安全交叉检查,向辖区某天然气公司出具隐患整改交办单,列明多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2026年1月27日,江安县住建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该企业未完成全部隐患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2026年1月30日正式立案,调取整改文书、约谈企业负责人、核验安全管理台账固定证据;2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企业未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调查过程中配合度较高,结合省级住建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作出罚款23500元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复议、未诉讼,待缴清罚款后案件办结。
案情分析:燃气经营企业隐患排查、闭环整改是法定核心安全职责。已交办隐患长期不整改、不销号,管网、场站、用户端隐患持续留存,极易诱发泄漏、火灾、爆炸,威胁片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反映涉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形同虚设,对上级督查隐患重视不足,整改责任、闭环管理机制失效。监管导向明确:燃气企业对各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行立改、逐项闭环销号;对拖延整改、整改不实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从严处罚,以刚性执法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筑牢城镇燃气整体安全防线。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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