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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电梯安全知识

发布时间:2026-04-21 | 来源:四川建设发布

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依法或者依约定确定电梯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一、电梯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管理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即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包含岗位责任、档案管理、风险防范、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并统一协调现场安全工作,将确认后的维护保养资料纳入电梯管理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安全标识;

(三)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四)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并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

(五)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温度、湿度、照明等环境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求助电话正常使用,并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七)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内容至少保存三十日,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八)电梯出现故障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使用电梯,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九)及时对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在电梯增设设施设备和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的使用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化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组织移交检查,并将移交检查资料纳入电梯管理档案。

二、建设单位、产权人、乘用人电梯安全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有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费用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业主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前款内容。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接受委托方对电梯安全管理记录的查询和监督。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三)拆除、损毁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标识;

(四)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内打闹、蹦跳、便溺、吸烟、乱扔垃圾以及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梯轿厢;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携带犬只的,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人身或者电梯安全的行为。